這段內容描述了派出所處理詐騙案件的流程。首先,派出所會對報案行為進行判斷,確定是否為民事行為或涉嫌詐騙犯罪。然后,派出所會判斷涉案金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最后,案件會被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法律分析
派出所處理詐騙案件的流程:
1、派出所在接到詐騙的報案時,首先會對被報案的行為進行判斷,看是民間借貸、貨款糾紛等民事行為還是涉嫌詐騙犯罪;
2、然后會看涉案的金額是否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拓展延伸
派出所處理詐騙案件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派出所處理詐騙案件的具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報案接警:當有人報案稱遭受詐騙時,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并前往現場進行處置。
2.詢問當事人:派出所民警應立即與報案人進行交談,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涉案金額、損失情況等,同時可以對嫌疑人進行詢問。
3.收集證據:派出所民警應收集相關證據,包括現場照片、視頻、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以作為案件調查和起訴的依據。
4.處理案件:派出所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對嫌疑人進行訊問,了解案件真相,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
5.告知結果:派出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報案人,并根據情況告知其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派出所處理詐騙案件的具體流程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靈活調整,以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公平的處理。同時,派出所也應加強警務實戰能力,提高案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
結語
詐騙案件并非輕而易舉就能被偵破,派出所的警員會通過一系列的流程來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詐騙犯罪的標準,并通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來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同時,我們也應該提高防騙意識,避免成為詐騙的受害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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