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判處無期的,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減刑的,要執行兩年以上才可以減刑。有悔改或立功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的有期徒刑;有悔改而且有立功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到二十二年的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到二十到二十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加重大立功,可減為十九年以上到二十年一下有期徒刑,最短執行不得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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