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是刑法中的一種從輕處罰情節,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自愿投案,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找出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其可減輕或豁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自首立功是我國刑法中賦予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或者豁免處罰的一種情節。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自動到公安、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為。而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首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共犯的身份和作案經過等情節。根據關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釋,在確定自首和立功程度時,審判機關應當參照以下幾個方面:①自首的主動性、及時性、實踐性;②立功的程度、效果;③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④犯罪嫌疑人在逃時間的長短和行蹤的密閉程度;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坦白情節。 在刑事審判中,自首立功可以將情節從重減輕,或者減輕量刑幅度較大。
自首立功必須真實供述全部罪行嗎?是的。根據《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真實供述全部罪行,否則將不能被視為自首立功,也不會得到相應的從輕或豁免處罰的優惠。
自首立功是一種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幫助打擊犯罪的行為,同時也是中國刑法中的一項從輕、減輕處罰的優惠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自首立功不僅能夠減輕、豁免處罰,更能彰顯其犯罪后的悔改、教育改造意愿,為社會安全穩定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從輕、減輕其刑事責任的情節。在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基礎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明案件事實,找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適用緩刑、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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