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才有權扣車: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酗酒、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扣留車輛要注意什么?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代為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藥特別注意時間方面的限制。
3、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扣留車輛要向車輛所有人出具單據。我們要特別注意公安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后的各項手續問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扣留車輛的情況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等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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