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單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才能實施調崗。否則可以申請仲裁,請求補償。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同勞動者協商而直接讓勞動者變換崗位或者降低薪資的,勞動者有權決絕,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恢復原來職位和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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