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責令家長管教或政府收容教養,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
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拓展延伸
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的法律依據和實踐探析
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的法律依據和實踐探析主要涉及到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一般為18周歲,即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可能會有例外規定,如少年犯罪的處理等。在實踐中,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年齡、智力、行為表現等因素,來判斷其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此外,還需要參考國際人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依據,以確保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過對法律依據和實踐的深入探析,可以進一步完善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劃分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準確的指導。
結語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也應負刑事責任。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可以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劃分涉及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確保公正和合理。通過深入探討法律依據和實踐,可以進一步完善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劃分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準確指導。
法律依據
(一)死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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