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但是如果成年人有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其配偶,父母,已成年子女,親屬依次承擔監護責任,精神病人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其所在地村委會應當承擔其監護義務。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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