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一、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含義不同1、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雙方實施借款行為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系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見證人可以在借據或合同上簽字,但一般均冠以“見證人”字樣。2、擔保人,是指在保證法律關系中,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貸款擔保人是指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法律義務不同1、見證人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見證人不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2、擔保人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還有不懂的嗎?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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