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也可以在通知期間屆滿以后離開原單位。
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一、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在試用期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應當承擔什么后果
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除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未滿需要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外,不需要承擔法律后果。
勞動者想要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三、離職多久能拿回離職證明
不可以要回離職證明,應該重新履行離職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屬于試用期,還沒有到社保備案,或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直接要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雖然屬于試用期,但單位已經到社保備案,或者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通就應該履行離職手續,取得目前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的,或者故意刁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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