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款可以要回嗎
1、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款可以要回。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一方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愿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又或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贈與,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均不能成立。
3、我國法律允許贈與時對受贈人附設一定的義務,也可通過附條件(或附期限)來調整贈與的法律效力。但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和附義務的贈與有著嚴格的區別。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其所附義務與贈與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無關,不會因所附義務而解除或延緩贈與的效力。而在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期限)的成就與否直接關系到贈與的生效或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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