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的書寫,應該按照國家法定要求書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書寫時,首先要寫明甲方、乙方以及中介方的詳細信息,并明確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該合同。其次要寫明被買賣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登記、抵押的情況以及房屋的權屬情況,最后寫明其他必要的情況內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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