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夫妻在上市公司共同持有的股票進行分割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一、婚前買的股票怎樣分配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應按下列方式來分:
1、一般情況下,由雙方協議分割;
2、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
3、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離異再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異再婚財產分配:如果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對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能協商成功的話,按照協商的結果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依據是什么
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是:
1、協商處理。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有權根據雙方的意愿,自主決定財產的歸屬權。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或者由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2、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如果男女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由此可見,男女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則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原則進行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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