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期執行2年。執行期滿后,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刑罰減為15-20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死刑緩期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怎么辦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拓展延伸
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律規定及其影響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在判決死刑后,根據特定情況,暫緩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安排。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可以給予犯罪分子一定的機會進行悔改和改造,同時也考慮到了人道主義的因素。死刑緩期執行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為罪犯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助于促進犯罪分子的思想轉變和社會融入。其次,死刑緩期執行也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人性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正和人權。然而,死刑緩期執行也存在一些爭議,包括對罪犯的再次傷害和對受害者家屬的心理壓力。因此,我們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運用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結語
死刑緩期執行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不必立即執行的情況下,判處死刑并宣告緩期執行的一種方式。這種制度為罪犯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助于促進思想轉變和社會融入。同時,它也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人性化,維護了社會公正和人權。然而,死刑緩期執行也存在爭議,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