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索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自由選擇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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