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孕婦導致流產的刑法判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致人重傷、死亡或采用特別殘忍手段,刑期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毆打孕婦屬于從重處罰的情節,可能處以拘留和罰款,嚴重后果還需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案件可為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重傷以上案件通常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輕傷案件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自訴。
法律分析
一、故意傷害致孕婦流產法院會如何判刑?
故意傷害孕婦導致流產屬于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孕婦在國家的法律上受到特別保護。毆打孕婦屬于從重處罰的情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傷害孕婦情節較輕,受害者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罰款等。如果賠償達不成協議,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傷害所受的損失。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于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孕婦導致流產屬于故意傷害罪,刑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孕婦受到特殊保護,毆打孕婦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拘留和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傷害孕婦的輕微情節,受害者可采取行政拘留、罰款等方式進行處理。如賠償未達成協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意傷害案件既可由檢察院公訴,也可由被害人自訴。
法律依據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八節 鑒 定 第二百五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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