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于二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施救時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實際扶養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實際贍養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實際贍養的父母,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并不屬于其實際贍養的人,所以不能主張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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