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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被判刑后,被騙的錢能退回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9 1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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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被判刑后,被騙的錢能退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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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審前退贓、認罪悔罪的詐騙犯,若金額較大且無其他嚴重情節,可避免刑事處罰。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解釋,如果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備寬大從寬、全部退贓、無分贓參與、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不起訴或免罰。

法律分析

退回詐騙款如果是在一審判決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同時詐騙公私財物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即不會判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拓展延伸

被詐騙后,如何追回損失?

如果您成為了詐騙的受害者,追回損失可能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但并非沒有希望。首先,您應該立即報案,向警方提供詳細的信息和證據。警方將展開調查,并與您合作收集更多證據。同時,您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可以幫助您評估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并提供法律建議。此外,您還可以聯系銀行或支付機構,通知他們有關詐騙的情況,并要求凍結相關賬戶或追回款項。同時,保留所有與詐騙有關的文件、通信記錄和證據,這將有助于支持您的追回損失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保持耐心和堅定,與相關機構密切合作,以增加追回損失的成功率。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如果在一審判決前,詐騙款項全部退贓、退賠,并且行為人認罪、悔罪,同時詐騙金額較大,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如果您成為詐騙受害者,及時報案、尋求法律援助,并與警方、銀行等機構合作,將有助于追回損失。保持耐心和堅定,與相關機構密切合作,將提高追回損失的成功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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