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滿釋放案底幾年可以消除
1、刑罰的檔案是一直存在再犯罪人的檔案中的,這也是起到了一種警示作用。
2、使得自然人能夠有所收斂,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
3、可以有效的較少因為觸犯刑法而引發的案件,5年內從新犯罪算累犯,從重處理。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刑滿釋放后可以出去打工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自己能給自己找個工作(給別人打工還自己開店),當然更好。但是刑滿釋放人員出來后有多少能找到工作或自己做買賣的,恐怕不在多數。有不少服刑人員出來后,仍舊是東溜西逛、胡吃海喝,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他主觀不努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客觀上的原因。招工單位普遍不愿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這是不用說的事實。在這個時候,如果司法機關不出面“幫”一下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刑滿釋放人員就會大部分游蕩在社會上,當無法生存時,他們就很可能繼續鋌而走險、重操舊業,重新犯罪。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犯有前科的并不在少數。這說明,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已經成為不容我們忽視的一個問題,它關乎著我們社會的整體治安問題。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無事可做,每天游蕩,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一個隱患,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對待、著力解決。由司法機關(包括監獄管理人員、公安機關民警等)出面向有關單位推薦或保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不失為一種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多就業、快就業的一種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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