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審判實務中發現,各保險公司均認為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就無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經分析認為,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法院可結合具體情況酌情判處誤工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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