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齡兒童沒有按要求打疫苗的,學校無權不讓孩子上學,但有權利和義務查驗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并報告有關機構,督促其監護人在孩子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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