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誤判死刑以國家賠償金為主要的補償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返還財產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因此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以及其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或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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