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取保候審才能夠辦理取保候審。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1、提交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申請書;2、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3、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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