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及其量刑標準和追訴標準。根據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者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參與人數超過3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情況下,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
《刑法》第224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結語
《刑法》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明確了該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刑罰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等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的案件,刑罰將更為嚴厲。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傳銷活動涉及人數和層級的要求也被明確規定,以便對組織者、領導者進行立案追訴。這些法律規定的出臺,有助于打擊傳銷活動,維護經濟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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