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丈夫父親的財產分配,根據情況進行討論:
1、如果當事人的配偶,即丈夫的母親仍然活著,父親死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現將其中一半分配給母親,其余一半作為父親的遺產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分配。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參與分配,丈夫先被繼承人死亡。根據代為繼承的規定,母親和丈夫的子女參與分配;
2、如果丈夫的母親去世,父親去世后的全部財產將參與遺產分配。因為第一個繼承人是配偶,孩子已經死亡,所以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應該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年輕一代直系親屬繼承,即由丈夫的子女繼承。
一、遺產繼承證明怎么寫
遺產證明怎么寫,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什么是遺產。
遺產就是公民死亡時所存留的財產權益,這些財產權益是指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以被繼承的財產。這些財產不僅僅只是被繼承人留下來的房子和存款,房子和存款這些財產是積極財產,但是被繼承人可能也會留下一些個人債務或者是合伙中的債務等,這些也是繼承的財產,我們稱為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一起組成了遺產。當然在有些情況下,被繼承人只留有積極財產,也可能只留下了消極財產。
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分配到的財產具有一定的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二)沒有遺囑繼承時,法定繼承中優先順位繼承。
(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按平均的原則進行分配。
(四)照顧分配原則,也就是照顧繼承人中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繼承是具有法定順序的。首先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別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的繼承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我們國家的法律還規定當兒子死后,兒媳婦繼續贍養兒子的父親母親的,或者是女兒死后,女婿繼續贍養女方的父親母親的,并且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兒媳或者女婿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繼承開始之后,法定繼承中是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的,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并且五個我國規定的子女,不僅僅是我們通常理解的親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被繼承人生前收養的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樣,父母也是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既包括同父同母的,還有一些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以及被繼承人收養的兄弟姐妹,再婚家庭中的繼兄弟姐妹。
那么遺產繼承證明也就是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開出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一種證明文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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