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一、商標
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當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注冊后獲得。其可以是圖形或文字,也可以用聲音、氣味或立體圖來表示。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有專用權。國際市場上著名的商標,往往在許多國家注冊。
二、商標注意事項
(一)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雙方必須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商標局備案。
(二)許可人必須是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
(三)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主體資格。
(四)許可人允許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為限。
(五)商標使用許可中,如果許可人使用國家規定必須注冊的商標,被許可人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可生產相應商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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