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明確一點,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已經形成,對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工資。同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到一年內,應當向勞動者每月發放兩倍的工資。而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勞動者會擔心,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又不認賬,別說兩倍工資,就是一倍,也不好要啊。那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那么首先,我們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我們可以選擇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支付。同時,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當然,這是要在勞動關系清楚,無爭議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干脆不承擔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則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勞動關系,只有等勞動關系確定下來了,才能談及之后的給付工資的事情?!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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