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一般分為法定管轄與約定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該規定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補充規定,由此可見,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
網絡購物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簽訂有協議,應遵守協議。
盡管協議管轄優先適用,但根據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某網購用戶必須先注冊賬戶才能下單購物,如果注冊時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即使用戶協議中注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賣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但因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那么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買方仍然可以按照前文中所提到的法律規定來自主選擇買房(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律師建議消費者在網購價值較高商品時應盡量與商家提前約定管轄法院,發生糾紛時也最好選擇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作為管轄法院,以防因管轄問題產生較高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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