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員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勞動者可以獲得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加班的,應該要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每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給予補休的,應該要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每日工資或者每小時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費。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支付正常工資一點五倍以上的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需要支付正常工作兩倍以上的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正常工資三倍以上的加班工資。
一、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應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部門仲裁。
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打電話給勞動監察大隊,讓他們來查處,勞動大隊來人時,勞動者主動去舉報,要求勞動大隊作筆錄,這樣至少可以證明員工在此工作過,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
這樣也就證明了自己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每月的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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