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如果有執法不公的情形時,可以向執法機關舉報,也可以向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行政機關對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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