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將錢轉走后,能否追回取決于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機關能夠追繳相關款項并退還給被害人。詐騙罪需要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財產。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較容易認定,但被告人的主觀故意較難確定。近年來,詐騙案件中爭議較大的焦點在于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律分析
一、詐騙犯把錢轉走了還能追回來嗎
詐騙分子將錢轉走后,能不能追回來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公安機關能追繳相關款項的,就有可能退賠給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非法占有的認定
1、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2、由上述可見,詐騙罪具有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觀上采取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
3、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認定比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屬于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范籌,異常聽見像,被告人到底其怎么想的,只有他自已清楚,外人不得而知。因心理狀態的抽像性決定了詐騙罪的主觀犯意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也是司法實踐上的難點。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多起爭議頗大的詐騙案件,主要爭執焦點就在于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犯罪的追回和退賠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公安機關能夠追繳相關款項,就有可能將其退賠給被害人。詐騙罪的認定主要取決于犯罪分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較容易確定,但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則較為復雜。因此,詐騙案件的主觀犯意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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