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
1、被控侵權人提出未注冊主張,而商標所有權人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情形;
2、被控侵權人通過合法形式取得侵權商品的情形,即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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