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進行了規定,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處分和刑事追究責任等。同時,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造成的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對農民集體來說,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操作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非法用地帶來的麻煩和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集體土地使用證對農民集體來說意義重大,因為關系著對土地使用權的支配。因此,在對集體土地進行有關操作時,應該清楚國家對集體土地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并且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執行,避免因非法用地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嚴重的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結語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對于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追究,同時要求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對于農民集體來說,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操作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避免非法用地帶來的不必要麻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于因非法用地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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