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訴訟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關于征收中的行政訴訟,是指征收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征收當事人和其他征收主體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糾紛案件的活動。
征收行政訴訟和征收行政復議作為兩項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區別的。對于征收行政訴訟和征收行政復議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視并區別開來,以便于對癥下藥,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濟措施。以下五點便是兩者的區別所在。
第一,征收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的司法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外部所設置的對征收管理相對人實施救濟的制度,是對征收管理機關的具體征收管理行為的外部監督和制約;征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所設置對征收管理相對人實施救濟和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進行監督的制度。
第二,征收行政訴訟適用司法程序,實施兩審終審制,具有嚴格、規范、全面并且收取訴訟費用的特點;征收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依據《行政復議法》是一級復議制,具有及時、快捷、簡便、不收費的特點。
第三,征收行政訴訟目前只局限于具體征收管理行為的范圍之內,對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寬于征收行政訴訟,不僅受理對具體征收管理行為的異議,也包括一定為范圍的抽象征收管理行為,如補償標準的文件。
第四,征收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征收管理行為是否適當只限于行政處罰這一塊;而行政復議機關可對征收管理機關的全部行為是否適當進行審查。至于抽象行為的審查,如地方政府有關征收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只在審理時考慮是否適用,而不能改變或撤銷,復議機關則有權變更或撤銷;征收行政復議的審查權限大于征收行政訴訟的審查權限。其主要表現在針對不適當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權上。
第五,征收行政復議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對復議決定不服仍可進入行政訴訟,而進入訴訟的征收糾紛則不能再進入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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