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銷售過期藥品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假藥的將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并有可能吊銷許可證或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將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可能被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或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列舉了劣藥的定義和一些劣藥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醫療機構銷售過期藥品如何處罰
針對醫療機構銷售過期藥品的情形,會依法沒收其因銷售過期藥品賺得的全部收入,并且要進行罰款,罰款的金額大小視其情節嚴重而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除過期藥品外還有哪些屬于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結語
嚴懲醫療機構銷售過期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會沒收其賺取的收入,并處以罰款,罰款金額視情節嚴重而定,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銷售假藥和劣藥的企業或單位,其負責人員將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長達十年。此外,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給假劣藥品的,將被沒收全部收入,并處以罰款。此外,除過期藥品外,未標明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經批準的包裝材料、擅自添加物質等也屬于劣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疫苗質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等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責任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
嚴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暫停疫苗生產、銷售、配送,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銷售、配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規定公示其嚴重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七十九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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