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為無償取得。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為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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