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累犯。緩刑考驗期間,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所以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不屬于累犯。另外,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立即收押,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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