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后遺體應當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
一、我國死刑要怎樣執行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死刑執行有兩種方法;
1、槍斃死刑——行刑人員使用步槍在死刑犯的腦后開一槍致死;
2、注射死刑——法醫在死刑犯的手臂靜脈處注射致死的藥劑使其死亡。槍斃死刑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注射死刑會通知家屬領回尸體。因此,使用注射死刑執行死刑的死刑犯家屬可以自行進行火化。
二、死刑公布后怎么?
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期限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監獄犯人死亡怎么辦
罪犯在獄中死亡,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具體如下:
1、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
2、如果是在勞動中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3、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采取檢驗,對死亡的原因作出鑒定;
4、家屬對于鑒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一、罪犯在關押途中死亡需要賠付其家人具體如下:
1、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監獄是不會進行賠償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屬經濟困難,監獄一般會從人道主義角度,給家屬適當的安葬費用;
2、如果罪犯因為勞動導致死亡的,家屬是可以拿到賠償的,具體的數額根據國家勞動保險的相關規定;
3、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比如被其他罪犯打死,打人者和監獄都要承擔責任,監獄疏于監管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在押人員死亡認定為正常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的調查工作如下:
1、封存、查看在押人員死亡前十五日內原始監控錄像,對死亡現場進行保護、勘驗并拍照、錄像;
2、必要時,分散或者異地分散關押同監室在押人員并進行詢問;
3、對收押、巡視、監控、管教等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員相關情況的民警以及醫生等進行詢問調查;
4、封存、查閱收押登記、入所健康和體表檢查登記、管教民警談話教育記錄、禁閉或者械具使用審批表、就醫記錄等可能與死亡有關的臺賬、記錄等;
5、登記、封存死亡在押人員的遺物;
6、查驗尸表,對尸體進行拍照并錄像;
7、組織進行死亡原因鑒定。
綜上所述,罪犯在獄中死亡,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如果是在勞動中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采取檢驗,對死亡的原因作出鑒定;家屬對于鑒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監獄是不會進行賠償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屬經濟困難,監獄一般會從人道主義角度,給家屬適當的安葬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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