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如果限制員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則不違法。如果是因為滿足企業日常運營的需求,需要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處理。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法律依據】:
《關于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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