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駁回仲裁"的意思是指申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當事人因發生糾紛而申請仲裁的,在申請時可能會提出多項仲裁請求事項,在經過仲裁庭審理后,對于獲得仲裁委員會支持的仲裁請求事項,會在仲裁裁決書中具體列明裁決的內容;而對于其他的沒有獲得支持的一項或多項仲裁請求事項,即被仲裁委員會駁回的所有仲裁請求事項,會在仲裁裁決書中一并表述為: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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