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開公司,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股份可以分。以轉讓方式分割財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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