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過仲裁時效,法院起訴不支持。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已經喪失了訴權,裁決書已經方式法律效力,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裁決書確有錯誤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糾正。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之后可以起訴,也可以申請重新仲裁。
一、勞動仲裁賠償時間限制嗎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到法律訴訟之間是有時間限制的,具體可分二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2、如果是用人單位認為所作出的終局裁決有法定違法情形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勞動仲裁是必須到公司所在地嗎
勞動仲裁不一定到公司所在地的。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