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85歲老人因車禍死亡一般只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不排除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受害人本人的戶口屬性(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所在地區、年齡情況來計算,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五年計算(假定是某某居民,事故發生17年的死亡賠償金為:農村居民為59160元、城鎮居民為12868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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