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包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及時報告住址變動、及時到案、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程序和要求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采取不拘留的強制措施,以確保被告人在案件審理期間不逃避法律追究。取保候審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決定和履行等環節,其中包括對被告人的身份、財產、社會關系等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取保候審也有一系列的要求,如被告人需保證不再犯罪、不干擾證人、配合調查等。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是被告人的法定義務,只有遵守規定,才能確保案件的正常審理和公正判決。因此,對于被告人來說,積極配合取保候審程序和履行相應的要求,是維護自身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結語
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只有遵守規定,配合調查,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才能確保案件的正常審理和公正判決。被告人應當意識到,遵守取保候審的要求是維護自身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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