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是一樣的,二者在擔保上的法定效力都是具有相似的,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而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而擔保合同與擔保函的作用也是非常接近的,其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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