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到了退休年齡社保未滿15年是可以繼續繳納的。具體情況如下:
1、參保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2、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到退休年齡后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就沒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了。所以,到退休年齡后,可以去各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續交社保手續(確定在哪個城市退休,就在當地延繳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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