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當地服刑。管制刑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不會對罪犯進行關押,罪犯不用進監獄或是看守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能夠工作,也不會和家庭分開,能夠與社會正常交流,但是必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當地服刑。
一、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6、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二、管制執行機關:
1、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3、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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