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生理、精神或年齡原因而被部分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年滿75周歲的人以及聾啞或盲人犯罪者。他們在故意犯罪時可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時應從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
因為某種生理年齡、精神狀況、身體原因而被法律規定部分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被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我國,根據刑法的規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拓展延伸
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和程序
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和程序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被認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進行評定,并確定其在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能力范圍。一般來說,評定需要考慮被評定人的精神狀態、智力水平以及心理健康等因素,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程序包括收集被評定人的醫學、心理學等相關證據,進行專業評估和鑒定,并根據評定結果進行判定。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和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護被評定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結語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因生理年齡、精神狀況、身體原因而被法律規定部分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情況: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以及又聾又啞或盲的人。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和程序需要綜合考慮被評定人的精神狀態、智力水平和心理健康等因素。這一評定過程旨在確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保護被評定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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