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根據情況有所不同,一般最長為七個月,其中一般羈押為三個月左右,特殊羈押可延長兩個月。若審判未完成,可能導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分析
羈押最長時間是七個月。如果犯罪人屬于一般羈押的,那么時間最長是三個月左右。若是屬于特殊羈押期限的話,那羈押時間經申請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若是期限滿了還沒有審完,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還可以延長兩個月。
拓展延伸
羈押期限是否存在合理性限制?
羈押期限在法律上存在合理性限制。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限應當符合合理性原則,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益的前提下,盡量縮短羈押時間。合理性限制要求羈押期限應當在必要的范圍內,不得過長或濫用。具體的合理性限制因國家法律體系和司法實踐而異,通常會考慮犯罪性質、證據充分性、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法律機關在決定羈押期限時應權衡各種利益,并確保合理性原則得到充分尊重和實施??傊?,羈押期限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以平衡司法目的和被羈押人權益的關系。
結語
合理性限制要求羈押期限應當在必要的范圍內,不得過長或濫用。法律機關在決定羈押期限時應權衡各種利益,并確保合理性原則得到充分尊重和實施。羈押期限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以平衡司法目的和被羈押人權益的關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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