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可將工傷事故分為以下三類: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一共20種,如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等;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種;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一、評定標準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
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8、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9、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職埖燃壴u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工傷幾級最嚴重
工傷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傷殘鑒定是指,對傷員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通常會在客觀基礎上,評定該傷員的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可將傷殘等級劃分為一到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我國對于傷殘等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工傷鑒定常用的傷殘鑒定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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