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有效期需按照實際情況判斷,具體內容如下: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報案不能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不再處罰;
2、構成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報案時間不能超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報案時間不能超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報案時間不能超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報案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3、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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